近日获悉,《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发改、国土规划、建设、交通、公安等主要部门的管理职责逐一予以了明确;对管理体制、规划、建设和试运营、运营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有轨电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办法》设有轨电车安全保护区,界定保护区范围;市民搭乘有轨电车,禁止十类危害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有轨电车作为一种中低运量的城市地面轨道快速公交系统,与普通公交相比具有容量大、效率高、低碳环保、安全舒适的优势,与地铁等轨道交通相比具有建设周期短、运营成本低、环境适应性强的优势,对于解决我市地铁等轨道交通全域覆盖不足、常规公交效率不高等问题,实现公交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有轨电车已正式投入试运营,运营里程16.8公里;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有轨电车也即将投入试运营,运营里程36公里;部分新城区也正在开展有轨电车项目的相关前期工作。
有轨电车作为地面运行的轨道交通系统,兼具城市轨道交通和地面常规公交的运行特点,但由于其全程在地面轨道上运行并与地面其他交通方式混行,行车环境更复杂、智能交通控制要求更严密,在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与常规公交有较大区别,同时也有别于全封闭、不与地面其他交通方式混行的地铁等轨道交通方式。目前国家和省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有轨电车进行规范,我市有关普通机动车的管理规定以及关于轨道交通的管理规定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有轨电车。已经开通有轨电车的南京、苏州、珠海、淮安等城市都是对有轨电车进行专门立法。因此,为适应我市有轨电车交通发展的需要,针对有轨电车管理方面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其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进行规范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