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甘肃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送审稿)》提出,高速铁路和其他干线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办法(送审稿)》提出,甘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铁路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后及建设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用地范围内抢栽抢种农林作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规划的部门不得在铁路线路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和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设施除外。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以及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