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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字号:T|T 时间:2014/9/16 9:26:39  来源:城市晚报   点击率:2303

9月15日,记者从长春市相关部门了解到,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请的《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议决定,即日起至9月25日,对《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提高立法质量。

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在建设方面,《条例(草案)》指出,在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应当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工程监测控制点进行监测,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轨道交通沿线工程监测设施。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工程档案资料的,相关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应当提供。轨道交通建设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交通疏解方案,经长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长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交通组织工作,并将交通疏解方案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试运行、试运营。

运营

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

《条例(草案)》明确,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未经长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突发事件危及安全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暂停线路运行,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上调票价、变相涨价。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超出里程乘车的,应当补交票款。乘客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轨道交通车票。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传染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此外,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等应当在他人陪护下进站、乘车。在不封闭平交道口处,实行轨道交通信号优先。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平交道口管理人员指挥;在无信号情况下,非轨道交通车辆和行人应当避让轨道交通列车。

安保

作业穿过地铁线路下方安全防护方案需经专家审查论证

轨道交通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四)轨道交通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需要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同时,《条例(草案)》指出,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二)从事打桩、挖掘、地下掘进、爆破、架设、降水、灌浆、喷锚、钻探、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的;(三)修建水塘、开挖河道水渠、疏浚作业、采石、挖砂、取土、打井的;(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轨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的;(五)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及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上述作业穿过地铁线路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处罚

持假优惠证件乘车补票并加收五倍以下票款

《条例(草案)》明确,在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派发印刷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二)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三)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四)乞讨、卖艺、躺卧,踩踏车站及列车内的座椅;(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六)携带重量、体积超过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进站、乘车;(七)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的物品进站、乘车;(八)携带各类宠物(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九)使用滑轮鞋、滑板等进站、乘车;(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和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在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另外,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有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行为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作业单位未制定安全防护方案或者未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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