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西安至法门寺至机场城际铁路项目(新西安南至乾县段)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铁函〔2017〕555号 )收悉。经我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2017年第7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西安至法门寺至机场城际铁路位于关中盆地,路线全长235.431公里,其中利用银西高铁66.345公里。本次评价内容为新西安南至乾县段169.086公里(双线)工程。线路自银西高铁乾县车站引出,向西经临平、召公镇至扶风县法门寺,在法门寺设站后折向南行,于扶风县西侧通过跨渭河经眉县、太白山、周至、楼观台、鄠邑区引入新西安南站。正线设计最高行车速度200公里/小时,采用电力牵引。全线共设车站14座,建动车运用所1座、牵引变电所4座。设隧道1座、取弃土场9处,修施工便道212.7公里。项目总投资298.2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0794.65万元,占总投资的0.36%。
经审查,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关中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项目穿越陕西眉县龙源国家湿地公园、陕西扶风七星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至黑河多鳞铲颌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渭河眉县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眉县霸渭关中文化水利风景区,已取得相关部门同意。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本批复要求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布置,减少工程占地。按照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相关保护要求,严格落实跨越湿地(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措施。临时工程尽量布置在永久占地范围内,施工完成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二)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对受影响的噪声敏感点采取降噪措施;对受影响的振动敏感点实施功能置换,降低振动影响。预留足够的环境保护资金,确保敏感点噪声、振动值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配合规划部门参照噪声防护距离,合理规划铁路沿线的城市用地,不在线路两侧控制距离内新建、扩建、改建新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若出现新的噪声、振动敏感点,应及时报告规划部门。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项目施工期须避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物种的特别保护期;跨水体桥梁施工应在枯水期进行,施工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应设置沉淀池处理后,用于场地洒水降尘或进行混凝土搅拌等;施工期施工营地及料场应尽可能远离河岸布设。运营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能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经处理后达到《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1)一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放,回用水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要求。
(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混凝土拌和站等选址应尽量远离居民区,设置在敏感点下风向;施工期按照相关规定控制扬尘污染。食堂油烟安装油烟净化器,并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五)做好电磁辐射防治。合理布置110千伏牵引变电所,确保工频电场、工频磁场均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GSM基站内容另行履行环评手续。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管理。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收集、贮存并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三、项目建设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定期向各级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理情况,环境监理报告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环境权益。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选址选线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乾县环境保护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岐山分局、眉县分局、周至县环境保护局、户县环境保护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高新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咸阳市环境保护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乾县环境保护局、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扶风分局、岐山分局、眉县分局、周至县环境保护局、户县环境保护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高新分局备案,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30日
1、公告期限
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2、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3、联系方式
电话:029-87291994 传真:029-87294480
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环保厅环评处(71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