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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字号:T|T时间:2010年03月01日   来源:铁道部   点击率:3809

铁道部l997年4月23日 铁计[l997]4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环境与铁路运输生产协调发展,防治铁路运输、生产和基本建设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包括地方、合资和专用铁路)。

第三条 铁路环境保护是国家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铁路环境保护工作,必须贾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管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铁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要鼓励、支持发展铁路环境保护产业,促进铁路环境保护产业的形成。

第五条 环境保护要纳入铁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使环境保护与铁路建设、运输同步发展。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企业经营责任者负责,实行部门分工和专业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铁路各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铁路一切单位和职工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并有 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是评选先进单位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应纳入企业经营责任者的任期责任制中, 并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九条 铁路各级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环境污染状况、工作任务明确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严密有力的工作 系统。铁路基层单位的环保管理人员由各企业单位根据环保工作的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专(兼)职干部要由熟悉专业知识,懂得生产业务,有相当技术水平,有一定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能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环境保护干部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l.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本系统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标准、目标和措施。
2.编制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基建、 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执行情况。
4.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工业生产的污染防治。
5.组织开展对铁路环保法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环 保监察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6.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
7.协调处理铁路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铁路系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8.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各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编制下达。环境保护项目所需资金应予保证,不留缺口。

第十四条 污染、破坏环境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依照规定的程序报审。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加强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要通过指标考核,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全路所有的工业污染源要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期限使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环保主管部门管理全路环境监测工作,制定铁路环境监测制度和技术规定,组织铁路环境监测网工作。 铁路各级环境监测站承担辖区内的环境监测工作,业务上受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十七条 执行环境统计制度,开展统计数据分析,提高统计质量,健全环境保护档案。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应纳入企业固定资产,定期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无故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实行环境保护监察制度。国家铁路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领导全路环境保护监察工作,对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要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防止污染转嫁,国内无成熟的污染治理技术时须同时引进污染治理技术。

第二十一条 运输、工业、施工、设计和科研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凡产生污染而没有防治措施的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的科研项目,不予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国内外环境保护技术信息交流与合作,有关生产、建设、科研方面的出国考察应包括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内容。 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作用,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学术交流、咨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利用各种形式,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意识,增强环保法制观念。对环境保护管理、评价、设计、监测和统计人员应进行系统培训;有关院校和培训班的教学中应设环境保护内容。

第三章 运输环境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车驶经或进入城市区、疗养区时应使用风笛,禁止鸣汽笛。车站、编组站作业使用广播喇叭,应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毒品货物必须按照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组织承运,要文明装卸,防止撒漏;严格执行货车清扫、洗刷、去污的规定,防止污染扩散。放射性物质的存放、运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格认证。煤炭、建材等散装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要有防尘措施,减少粉尘对铁路和周围环境的污染。禁止承运国家明令禁止的境外废物,不得利用排空车装运、转移垃圾。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旅客运输过程中的垃圾管理,客车垃圾应在车上 收集,不得向车外丢弃,污染沿线环境。轮渡运输区段,应加强对水域环境的保护,配备防止污染设施。不得向水域倾倒垃圾。

第二十七条 旅客列车的餐、茶、采暖炉灶,应推广燃用型煤或其他清洁燃料,减少烟尘对沿线、车站和整备作业环境的污染。新型空调、保温制冷机组要逐步使用新型无污染制冷工作介质。内燃机车排气要逐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八条 造成污染的运输事故处理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事故调查应包括环境保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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