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5年11-12月期间签订了若干项重大合同,合计金额约413.8亿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 本公司下属动车生产企业分别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订了总计约149.7亿元人民币的动车组销售合同。
2.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总计约117.7亿元人民币的地铁车辆销售合同。
3.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相关铁路局签订了总计约67.6亿元人民币的动车组修理合同。
4.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中车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中车北京二七机车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订了总计约31.2亿元人民币的机车销售合同。
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订了总计约17.4亿元人民币的地铁车辆销售合同。
6.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南车浦镇城轨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订了约12.8亿元人民币的地铁车辆销售合同。
7.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南车轨道交通车辆有限公司与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签订了约12.2亿元人民币的CRH6型城际动车组销售合同。
8. 本公司下属部分货车企业分别与中国铁路总公司签订了总计约5.2亿元人民币的货车销售合同。
上述重大合同总金额约占本公司中国会计准则下2014年营业收入的34.6%。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