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对市民关心的地铁票价、运行时间、运营安全等进行规范,这也是全省首部有关轨道交通的地方性法规。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轨道交通建设时常造成交通拥堵问题,条例进行专门的制度设计,明确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应预留必要的交通拥堵疏导空间,避免或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轨道交通乘车环境和秩序的维持,除运营单位应尽职外,乘客的文明乘车也很重要。条例明确规定,追逐打闹、大声喧哗,在车站付费区以及列车车厢内饮食,擅自从事销售活动、揽客拉客等为在轨道交通内的禁止性行为,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将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或变相提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并提供有关地面交通信息,相关调整信息应及时广泛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