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和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发布消息,《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设施保护、运营、综合开发、安全与应急、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其中,“总则”对行政主管、管理体制等作了规定;“设施保护”对保护区范围、保护区内活动的控制内容及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运营”规范了票价制定、乘客持票乘车义务与权利等;其他章节也都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了相应规定。
市交委和市轨道交通公司将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系乘客合法权益保障的条款进行有奖意见征集。即日起至8月25日,市民可通过“贵阳地铁”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市轨道交通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gyurt.com)参与问卷调查,提交意见建议。
15种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行为被明令禁止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1条与公众密切相关,对15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了禁止规定: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入标志的区域;在车站、轨道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在车站、轨道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乞讨、卖艺、捡拾垃圾;使用滑轮鞋、滑板、电动平衡车等进站、乘车;携带自行车(已经折叠的自行车除外)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以及超大行包进站、乘车;在车站、车厢内擅自进行广告、电影、电视剧拍摄等易引起人群围观和集结的非营运活动;在车站内从事非法客运的揽客、拉客活动;使用燃油、燃气类的轮椅等代步车;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播放音乐等干扰他人;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第52条规定,违反第31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逃票将被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对于无票、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5倍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10倍票款,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持伪造证件乘车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轨道交通条例有望2017年出台
按照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将完成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审,有望2017年出台。
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就开始酝酿制定《条例》,并于2015年全面推进专项立法调研,完成立法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到西安、北京、广州等城市进行考察调研,学习借鉴先行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从2016年3月起,我市启动《条例》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机构和市轨道交通公司具体组织和参与起草,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协力完成,经过反复修改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
《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完善后,将形成立法议案送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还将组织举行论证会和专委会会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和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