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郑州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与2015年6月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此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修改稿并没有太大修改,其中在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的群体中,将此前规定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中介绍,法制委员会按照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没有提出大的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适应郑州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的新形势,确保轨道交通建设和安全运营,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是必要的,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批准审议。
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审议修改稿中,与此前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版本相比,一处明显的变化是把可享受优惠或免费乘车待遇人群之一的“儿童”明确为“学龄前儿童”。根据《条例》规定:“老年人、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现役军人和残疾人按照规定可享受优惠乘车或者免费乘车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