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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轨道交通集团拟成立行政执法大队

字号:T|T 时间:2014/4/11 10:02:39  来源:潇湘晨报   点击率:2682

4月10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因法律法规授权、机构职能职责调整等原因,出现了一批新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最新公布的第三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显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位列其中,成为长沙第一家企业行政执法主体。

轨道交通集团成为长沙首家企业行政执法主体

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一同列入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还有另外5家。

它们是:长沙市邮政管理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原长沙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处)、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原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长沙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这是2014年4月,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最新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属于第三批。此前,长沙市进行行政执法主体清理,于2011年和2012年分两批公布了69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加上此次公布的6家,目前已确认了75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在这75家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中,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是长沙首家企业行政执法主体。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对此予以证实。只是与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不同,“长沙市邮政管理局等5家为因机构职能职责调整,属于更名或新增的行政执法主体。”

地方条例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权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作为一家企业,是如何成为行政执法主体的?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较为特殊,这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而出现的新的市级行政执法主体。”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012年8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一个月后,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该《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存在特殊性,矛盾需要及时处理

根据《关于成立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长政办函【2006】79号),长沙市政府确定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

2012年,在《条例》颁布的新闻发布会上,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称,《条例》所指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指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官网显示,该公司于2006年6月成立,是经长沙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全资公司,主要承担轨道交通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相关规定,它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获得了轨道交通管理执法主体资格。

为何授权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成为行政执法主体?据介绍,鉴于轨道交通的特殊性,线路长、设施多,空间封闭,同时矛盾的发生具有突然性,需要及时处理。涉及的部门又较多,由政府其他专职执法部门专程来此执法难度较大。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实现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同时,这也是在参考了外地做法后的决策。

乘客逃票、强拉屏蔽门、乱吐槟榔渣将被罚款

《条例》第五条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对此,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拟成立长沙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

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法制办负责人侯盛宇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说,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的直属机构。行政执法大队与集团保卫部合署办公。

长沙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内设的长沙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仅为其内部设置的具体执法机构,其活动代表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以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的名义实施相关行政处罚,长沙市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本身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轨道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权限为两项,一是票务稽查,对逃票、不购票乘车行为依法追究;二是制止地铁入站口以内影响地铁安全运营的行为。《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乘客应当使用有效车票乘车,不得无票或者使用无效车票乘车;不得持伪造、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购票乘车。若违反这些行为之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即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可加收五倍以上票款。第六十四条规定,乘客若强行上下车,强拉屏蔽门等设施,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最高可罚款一千元。此外,第六十五条规定,乘客若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乱吐口香糖、槟榔渣,轨道交通集团公司最高将罚款两百元。

地铁2号线月底即将开通,侯盛宇透露,地铁开通初期,行政执法大队若发现站台内或地铁入口有违反《条例》行为,将依照《条例》针对禁止性行为,进行劝导、批评和教育,后期将依法进行处罚。

如果出现争端,可向市交管局提出行政申诉

有市民担心,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没有监管机构?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争端,可以向哪个部门进行行政申诉?

侯盛宇表示,轨道交通行政执法有两级监督机构:公司内部执法监督由集团公司法制部门负责,外部争端由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

据了解,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企管部法制科将加挂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进行审批,对执法程序合法性予以监督检查,受理投诉,负责行政执法证的申领和年审工作,协助保卫部组织执法队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出现争端,市民可以向长沙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进行行政申诉。”侯盛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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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面向社会公开招录20名执法人员

本报长沙讯4月10日,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法制办负责人侯盛宇说,公司的行政执法人员属企业聘用性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行政执法大队“首批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录20名执法人员”。

据介绍,这些地铁执法人员上岗后,将穿上有别于其他执法人员的衣服,制服上有明显标识;其次,行政执法人员将着有领徽、有肩章的制式服装,臂章上有类似“轨道执法”之类的标识。

执法人员要参加职业技能的培训,通过湖南省和长沙市法制办统一组织的学习,通过考核达到需求后,取得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下发的《执法证》,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此外,执法人员还应参加集团内部组织的有关法律专业知识的理论培训。

侯盛宇透露,集团法律知识培训形式多样,将对行政执法人员经常灌输相关法律常识。还有身体素质培训,如体能、一些执法过程中的专业技能、执法手势等。

责任编辑: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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