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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协委员建言完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字号:T|T 时间:2013/4/13 9:54:01  来源:联合时报   点击率:1542

两三年之内,上海市轨道交通全网日客运量将达到800万人次,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选择。而10年前颁布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在应对轨道交通新情况、新需求、新问题时,疲态渐露。

日前,上海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征求政协委员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称“草案”)的意见建议。在几处热点问题上,委员的观点展现出多元化的视角。

处罚与教育哪个见效

“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以下票款;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加收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票款,并有权将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以及“发生前款规定的逃票行为,情节严重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该信息纳入全市个人信用库。”

“此条款规定了逃票要按最高价补收,但没有明确处罚是以实际应付票款为基数还是以最高票价款为基数。”安翊青委员认为,干脆再写得明白点。另外,她认为“情节严重”也是个模糊概念,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她建议进一步明确。

李磁泉委员的感觉与安委员类似,也觉得“情节严重”不容易把握。他建议,干脆把该款规定的逃票行为直接纳入全市个人信用库,情节是否严重就看个人信用库相关需要记录的多寡和频度了,让使用者去定。黄发荣委员关于这条也提出类似的建议。

韩曙委员的观点却有所不同。他认为,只靠惩罚解决不了问题。即便将逃票行为纳入个人信用库,好多人也未必会当回事,“反正不贷款,不买房,不做生意,个人信息也不值钱。”他建议,对逃票者应该先以教育为主。“发生五次以上的,再处以罚款。”另外,他还认为罚款超过五倍的,应该增加复议听证程序条款,以及被处罚人有权上诉法院的条款,充分尊重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公益与商业相容与否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企业或者受其委托的轨道交通线路相关单位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

李磁泉委员认为,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应该着重体现公益性,而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更多的是体现商业性,“此条款把公益性与商业性的行为不加任何条件约束就捆绑在一起,总有些不妥”。他还指出,现在上海只有一家轨道交通企业或许好管,但草案里还有一个十二条规定“本市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经营轨道交通”呢,要是以后上海产生出一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轨道交通企业来,会不会乱啊?他觉得还是在“享有房地产开发、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前加上个“经市政府特许”较为妥当。

令李委员忧虑倍增的“第十二条”恰是黄文委员的兴奋点。“可以多元投资、多个实体进行经营,这应是打破垄断经营的有效措施,上海应当在这一领域有所突破,通过合理竞争,不断提高轨道交通营运及服务的水平。”

安全需要合作配合

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安翊青委员最看重的,仍然是法规的可操作性。她建议在这条中增加“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车站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车站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为个别乘客不愿配合安检是目前轨道交通的常见现象,需要给安检人员一些支撑。

尧金仁委员是保险专家,对风险的认识自然更为全面。他建议要建立不带包乘客快速通道机制,引导市民出行少带包、不带包,确保早晚高峰时段人流畅通。

另外,他认为“草案”只规定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还不足够,建议要“定期开展面向市民和司乘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变能力、自我救援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同时,武警消防部队应有组织地接受轨道交通应急联动的安全和救援训练,提升轨道交通安全综合救援能力。”

责任编辑: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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