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了杭州地铁一号线特许经营项目。
一、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合作,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多元化融资,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意杭州地铁一号线特许经营项目。
二、同意将我委批准实施的杭州地铁一号线工程分为A、B两部分,其中,A部分主要包括土建工程、轨道、综合基地、控制中心 、主变电站等,总投资为137.9亿元,占一号线总投资的62.5%,由杭州地铁集团公司负责投资和建设,并拥有资产权。B部分为除A部分以外的车辆、信号、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总投资82.9亿元,占一号线总投资的37.5%,该部分引入社会投资建设。
三、同意由杭州地铁集团公司全资拥有的杭州地铁一号线投资有限公司、香港铁路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港铁杭州一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依照中国内地法律在内地成立杭港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港公司),负责杭州地铁一号线B部分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杭港公司依法承租并获得在特许经营期内地铁一号线A部分设施的经营、管理和维护权。
四、项目特许经营期为自杭州地铁一号线开始试运营日起25年。特许经营期满后,杭港公司需将项目全部设施(无任何债务)完好无偿地移交杭州市人民政府。
五、项目总投资82.9亿元。资本金45.4亿元,其中,由杭州地铁一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人民币现金出资23.154亿元,占51%;港铁杭州一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以港币现汇出资折合人民币22.246亿元,占49%。资本金以外的投资由杭港公司贷款解决。在特许经营期内杭港公司不得将其资产和权益抵押用于与项目融资无关的融资活动。
六、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相关标准及规定,确保安全、环保和应急设施的同步建设。在特许经营期内,杭州市政府应加强对项目的监管,明确监管机构和管理规章制度,确保项目运营符合协议规定的服务标准及在特许经营期内与其他线路和有关工程的顺利衔接、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项目运营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实行价格公开听证制度。
七、杭港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及协议约定,承担项目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的相关义务、责任和风险。杭港公司应承担特许经营期内增购车辆、资产正常重置的投资,并根据实际运营需要予以落实。由于法律法规变更导致杭港公司的损失及收益,在特许协议约定的限度内,由杭港公司承担和享受。超出限度部分由杭州市政府和杭港公司按特许协议约定办法分担、分享。
八、项目应执行国家机电设备自主化政策,并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九、杭港公司成立后,特许权协议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与杭港公司正式签署。此后,特许权协议的修改不得使杭州市政府承担超过正式签署的特许权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和风险。
十、本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特许经营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委提出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实施特许经营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通知相关企业办理杭港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