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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暂行办法

字号:T|T时间:2010年06月08日   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点击率:3645

  

第三十三条 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三十四条 乘客乘坐轨道交通,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坐守则。   

轨道交通乘坐守则由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运输;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四)强行上下车;   

(五)不按规定购票乘车,经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追索后仍拒付票款;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站台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   

(二)在车站、站台、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在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   

(五)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   

(六)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乘车。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无法及时恢复运行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妥善组织乘客疏散,乘客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滞留。   

轨道交通因运行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规定退还票款。   

第三十九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规则行为的投诉。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投诉,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负责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轨道交通设施内,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对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及时维修更新,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检查和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土建工程、车辆和运营设备的使用期限到期。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对轨道交通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的长期监测工作,评估轨道交通运行对土建工程的影响,定期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安全运营对策。   

在发生地震、火灾等重大灾害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十五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安全乘运的知识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轨道交通应当在以下范围设置控制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第四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   

(三)在过江隧道段挖沙、疏浚河道;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上述作业穿过地铁下方时,安全防护方案还应当经专家审查论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第四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   

(四)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防护监视等设备;   

(五)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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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e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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