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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铁路建设微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字号:T|T时间:2010年07月06日   来源:本溪市人民政府   点击率:6493

第一条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关於印发<本溪市城市建设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09〕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於本溪市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本溪铁路建设徵地拆迁融资资金,是指沉丹客运专线本溪段徵地拆迁项目资金,包括国家、省金融机构贷款和省、市财政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溪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本溪市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融资主体,按照市政府授权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求,代市政府融资承债,统借统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筹措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资金(包括项目所需资本金);

(二)审核、拨付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补偿款,履行市长支付令制度;

(三)对拨付的徵地拆迁补偿款实施专户管理,确定监管银行并签订《委託监管协议》,监控资金使用流向;

(四)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全面监管。

第四条经市政府批准,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由政府指定市交通局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管理,具体部门為本溪铁路徵地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路拆迁办)。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二)对项目进度及资金控制负责。

 (三)申请拨付徵地拆迁项目资金,并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使用融资资金。

(四)服从市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资金监管。

第五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溪市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承担如下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负责铁路项目途经本辖区的徵地拆迁工作,是徵地拆迁工作责任主体。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徵地补偿及地面附著物补偿金额的审核;市城乡规划建设委负责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金额的审核;市林业部门负责林地徵佔用补偿金额的审核。

(三)市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要求履行监察职责。

(四)市审计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徵地拆迁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徵地拆迁搬迁中需评估的企业搬迁补偿和需评估的个人补偿进行单项审计。

第六条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的项目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单独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保证融资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自收到徵地拆迁补偿审核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影响拆迁进度(审计复核除外)。

第八条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所需资金,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徵地拆迁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下列程式申请拨付资金:

(一)资金拨付申请。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首笔资金拨付时,应提供徵地拆迁、拆迁补偿合同、支付明细、评估报告及影视资料等。由徵地拆迁单位提出资金计划,经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报送市城投公司。

(二)资金拨付审核。市城投公司自收到项目管理单位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文件之日起,会同政府有关部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1.审核手续的完整性和资料的齐全、有效性;

2.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对工作量予以跟踪审核;

3.填制《贷款资金审核表》和《银行贷款拨款审批表》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4.报请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签批后,同时送市审计部门备案。

(三)资金拨付。

1.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填制《银行贷款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申请并负责将款项及时划入徵地拆迁项目实施单位在监管银行开立的专户。

2.集体土地徵地补偿款直接划拨到国土资源部门专户,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偿。

3 .地面附著物补偿款和国有土地(市区内)拆迁补偿安置费,经徵地拆迁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城投公司先期按核定总量50%预拨到徵地拆迁办专户,然后按市长支付令程式汇总划拨到徵地拆迁办专户,由徵地拆迁办负责按明细支付给县、区拆迁单位并负责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4.电力、通讯设施及企业搬迁补偿款划拨到项目管理单位(徵地拆迁办),由徵地拆迁办负责补偿工作。

5.项目管理单位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市城投公司根据手续完备的市长支付令核对资金使用明细,核对无误后,将资金使用明细提供给指定监管银行,银行按明细支付。

第九条铁路建设徵地拆迁项目融资实行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告制度。

(一)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徵地拆迁单位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形成专报,报送市融资办。

(二)项目管理单位设立专门财务账,履行市长支付令程式划拨到的补偿款,首先衝减先期预拨款项,然后将补偿明细复印报送市城投公司,以备核查及审计。

(三)各监管银行根据《委託监管协议》,要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单位分户存储情况、支用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意见报送市融资办。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佈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we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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