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 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法制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规划、投融资、建设、运营、综合开 发、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均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有轨电车除外)。
延误超15分钟要公告
条例提出,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车厢内配置灭火、防爆、防毒、报 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障运营服务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乘车秩序,保持通道畅通和运营环境卫生整洁。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和电子显示屏等播报站名;应当在车站提供 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应当在售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线路代码、行驶路线、票价和价格投诉电话;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应当经市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或者列车因故延误15分钟以上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公益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并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原则,按照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特定对象提供优惠。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持本人有效证件乘车,严禁无票乘车;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 应当将车票交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时间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 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可以按照全程票价补收赔款;对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以视情节加收全 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因故障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7日内持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
车厢内吐痰可罚200元
根据条例要求,七大类物品禁止携带进站乘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示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进站、乘车人员携带的 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本条例所列物品的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此外,条例 还规定了十一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禁止行为。
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提出,犬只、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安全的动物带上车时,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100元以下罚款。
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以及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例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 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可以按每处50元予以罚款;在车站内长时间逗留并堵塞通道或者出入口,在运行电梯上逆行的,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 以下的罚款;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滑滑板(轮滑)、骑独轮车等,可以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吐 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可以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在轨道交通列车、车站等设施内拍 摄影视作品、广告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或者未按照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的要求在 保护区内进行相关作业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七大类物品禁止上车
1.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2.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
3.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以及影响乘车安全的物品
4.充气气球、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已折叠的自行车除外)
5.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或者重量超过40公斤的物品
6.犬只、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