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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

字号:T|T时间:2010年02月10日   来源:发改委办公厅   点击率:5366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

                                                                            发改办工业(2005)2084号

                                                                                    2005年10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方式,特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敦促有关项目业主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一日


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

        为推动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的审核。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是指轨道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通信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车辆段设备、车站的通风、空调与采暖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屏蔽门安全系统及其他通用机电设备。

第三条 进口整车不予免税。进口整车是指进口境外生产的车辆,包括整车、车体,或在国内组装的进口零部件价格达到整车价格60%的车辆。

第四条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受发展改革委“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产化办公室)的委托,成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查小组”(以下简称“采购核查组”),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的核查工作。
第五条 采购核查组在国产化办公室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核查专家委员会及专家库;

(二)制定专家委员会工作守则,对专家委员会成员及专家库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专家库的更新工作;

(三)对项目业主单位呈报的机电设备采购清单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四)建立和维护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采购核查数据库;

(五)完成国产化办公室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核定程序

第六条 机电设备采购核查申请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在完成机电设备采购工作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核定规则规定的办法对所采购设备按照不同的产品制造企业以及相应的价值比例进行自查,填写《机电设备、配套总成和零部件分类清单》及说明(以下简称分类清单,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自查完成后,通过所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核。
第七条 国产化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对所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合格后委托采购核查组进行复核。

第八条 采购核查组在接到委托函后,应当于1个月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城市轨道交通机电设备采购复核报告》。

第九条 国产化办公室在收到采购核查组复核报告后,将复核结果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单位或有关机构对复核结果提出异议时,由国产化办公室组织召开评议会。若需再次复核,采购核查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及组长应与原核查组不同。


第三章 核定标准

第十条 完成机电设备采购是指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全部机电设备采购合同和机电设备供应商取得全部配套总成、零部件采购合同。对于车辆段设备,国产部分可暂缓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向采购核查组提供分类清单及相应的采购合同。如不符合核查条件,采购核查组可拒绝复核。

第十二条 产品制造企业的判定以其产品经过机械加工或电加工等实质性加工为原则。机械加工或电加工应有相应的生产设施。组装产品计价要将采购件价格剔除。

第十三条 进口总成和零部件价格以CIF价格(不含税)为准,并按合同签订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统一计算。软件费、设计联络费、技术指导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培训费、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单独列出。

第十四条 信号系统的生产企业除判定产品生产外,还需将软件、设计、调试所需工作人员的投入一并列入核查。具体填写说明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核定规则与原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0号文,原国家计委计预测〔1999〕428号文、计产业〔2001〕564号文、计产业〔2002〕913号文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方面的文件配套实行。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和产品供应商均应如实填报分类清单以及相应的采购合同。填报实行分级负责制。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和敦促一级产品供应商,一级产品供应商负责监督和敦促二级产品供应商,以此类推。产品供应商级别在分类清单中明确。

第十七条 如某一级别产品供应商不能如实填报,由上一级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如一级产品供应商不能如实填报,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经调查核实,应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责任的,暂停新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优惠;应由产品供应商承担责任的,除承担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优惠损失外,在两年内停止其参与项目投标。

第十八条 采购核查组可采取抽查的办法,对关键总成和零部件的生产条件进行检查。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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