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将车票交还。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乘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
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退还票款,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予以退款。
第三十一条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超过一米三的儿童乘车。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二十公斤、体积不超过零点一二五立方米、长度不超过一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二十公斤以上五十公斤以下、体积在零点一二五立方米以上零点二五立方米以下、长度在一米以上二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购买等额车票;不得携带重量超过五十公斤、体积超过零点二五立方米、长度超过二米的物品乘车。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攀爬、跨越围墙、护栏、轨道、栏杆、闸机等设施;
(五)强行上下车;
(六)在车厢或者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写、乱刻画、乱张贴和悬挂物品;
(七)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乘车;
(八)在列车车厢内饮食;
(九)在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踩踏车站、车厢内的坐席;
(十一)携带充气气球、运货平板推车、自行车(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十二)携带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的物品;
(十三)招揽搬运行李、物品;
(十四)穿溜冰鞋、滑板进站乘车;
(十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