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铁路道岔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之后,国家铁路局近日又发布了《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至此,与《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已全部出台。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对原铁道部2011年发布的《铁路通信信号产品生产企业认定细则》作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目录由原来的52种减少为26种,减少了50%。企业生产未列入目录的铁路通信信号产品,无需再向国家铁路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企业自愿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申请并通过认证的,在许可审查时可采信认证结论,不再重复进行同类检验检测。
考虑到铁路信号设备是控制列车运行的关键设备,对保障高铁安全尤为重要,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对许可设备的安全审查,要求生产企业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证明文件,承担本企业生产的安全电子系统的验证、确认和评估任务。同时加强对被许可企业的监督管理,明确要求监管部门“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随机抽查被许可企业,对生产高速铁路产品或产品质量不良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对具体检查内容、程序、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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