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字号:T|T时间:2009年11月18日
来源:建设部 点击率:3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50116-9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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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8]245号
根据国家计委《一九九四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4]240号文件附件九)的要求,由公安部会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8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2.0.2 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3 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4 安装间距 spacing
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6 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
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7 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
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8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
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3.1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3.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3.1.1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表3.1.1
等级 保护对象
特级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一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1.200床及以上的病房楼,每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门诊楼;2.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百货楼、商场、展览楼、高级旅馆、财贸金融楼、电信楼、高级办公楼;
3.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4.超过3000座位的体育馆;
5.重要的科研楼、资料档案楼;
6.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7.重点文物保护场所;
8.大型以上的影剧院、会堂、礼堂
工业建筑 1.甲、乙类生产厂房;
2.甲、乙类物品库房;
3.占地面积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地下铁道车站;
2.地下电影院、礼堂;
3.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资料、档案库
二级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 二类建筑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 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2.市、县级的邮政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
3.中型以下的影剧院;
4.高级住宅;
5.图书馆、书库、档案楼
工业建筑 1.丙类生产厂房;
2.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丙类物品库房;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但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丙、丁类生产车间及地下物品库房;
地下民用建筑 1.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隧道;
2.使用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地下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注1:一类建筑、二类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规定;工业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规定。
注 2:本表未列出的建筑的等级可按同类建筑的类比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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