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4日从市交通委获悉,按照《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目前将《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青岛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的征求意见稿,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青岛地铁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轨道交通
◎《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行车服务 全天运营不少于15小时
要求经营单位根据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的要求、沿线客流的变化规律等情况编制和调整列车运行计划,按照运行计划组织列车安全、正点运行。轨道交通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具体根据乘客出行需求以及路面交通的情况,适当调整运营时间。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引起客流上升时,经营单位应当提前做好相应的列车运行计划和客运组织方案,需要采取延长或缩短运营时间措施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遇线路改造、设备更新、系统调试等重大事由时,经营单位可以对运营时间、运营间隔作临时调整,但应当提前一周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客运服务
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
要求经营单位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规定在车站配备医疗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同时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同时要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内的商业活动不影响运营客流的畅通和安全。
票务服务
人工售票窗口适时开启
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要求经营单位公布和执行市价格部门批准的票价,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实施票价优惠措施。人工售票窗口作为无人售票模式的必要补充,可以根据客流情况适时开启。
服务设施
空调开启明确温度
列车空调具有通风及紧急通风等功能。列车车厢内温度超过28℃或低于5℃时,应开启空调制冷或采暖设施。电梯、自动扶梯应按特种设备相关规范进行定期检查,并张贴安全检验合格证。自动扶梯应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指示,并在两端配备紧急停车开关。
◎《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无票乘车最高罚200元
根据规定,凡进入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区域(含出入口通道、站台、站厅、列车车厢等)的乘客都应当遵守本守则。守则中明确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票款;在轨道交通付费区停留超出规定时间的,应当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票款;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对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乘客,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进入进站闸机后遗失车票或者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不交还车票强行出闸机的,按无票乘车处理;人为损坏车票、使用逾期车票、涂改车票、持伪造的车票或者优惠乘车证件,视为持无效车票乘车。
据悉,对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轨道交通因故障、意外事件等原因未完成运输服务的,乘客可以在七日内持相应的有效车票办理退票手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守则明确禁止进站乘车携带的物品:
●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无包装易碎和尖锐物品,以及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携带物品目录”上规定的所有物品;
●易污损轨道交通设施、有严重异味以及影响乘车环境的物品;
●充气气球、非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铁锯、铁棒、运货平板车等,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或者重量超过30公斤的物品;
●活禽畜以及犬、猫等动物(执行任务的警犬、视力残疾人携带的有识别标志的导盲犬除外,且导盲犬应当配有导盲犬证并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乘客应配合经营单位对其携带物品进行的安全检查,并配合公安机关和经营单位对可疑物品的开包检查工作。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经营单位有权阻止其进站或者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者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守则增加部分禁止的行为: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吸烟,在轨道交通区域内使用明火;
●在车站付费区或者车厢内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
●在车厢内悬吊扶手、把手、扶手杆;
●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聚众演讲、相互推挤、滋事斗殴;
●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进站乘车;
●在列车驾驶室外随意敲击,使用闪光灯拍照等干扰驾乘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操纵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
●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坐列车或者电扶梯。
有轨电车
◎《青岛市有轨电车运营服务规范》
拒不接受检查不得乘车
根据规范要求,因客流变化、重大事由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营计划的,经营单位应及时以车站、车内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告知乘客。有轨电车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应根据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大小、季节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发生有轨电车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经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规范中明确了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乘车;强行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经营单位应当公布票价信息,应在车厢内设置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志线。有轨电车驾驶员应当随身携带驾驶证,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青岛市有轨电车乘客守则》
无票乘车可加收5倍票款
守则中规定,无票乘车、持无效车票乘车或者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可视情节加收全程票价五倍以下票款;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应当有成人陪同乘车,每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领一名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乘车优惠的乘客,应当凭有效证件办理乘车卡后刷卡乘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新的优惠乘车规定的,从其规定。
守则中也明确了禁止乘客携带上车的物品,与《青岛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中是一致的。此外,守则还禁止下列影响有轨电车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在有轨电车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印刷品或者悬挂物品等;在车站或者轨道区域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的行为;在车站或者车厢内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在车厢内吸烟、饮食(但婴儿饮食除外);在车站或者车厢内摆摊设点、推销、演艺、乞讨、聚众演讲,使用扩音设备、演奏乐器干扰他人等;在车站或者车厢内踩踏座席、躺卧、追逐打闹、相互推挤、滋事斗殴,穿溜冰鞋、骑独轮车、滑滑板(轮滑)乘车等;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攀爬、翻越或者推挤围墙、栏杆等;干扰、拦截车辆正常运行;赤膊、赤脚、烈性传染病患者或者健康状况、行为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无人陪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醉酒者、学龄前儿童乘车。
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反馈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 (www.qdjt.gov.cn)互动交流板块;信函方式: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青岛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处 (邮编:266061);电子邮箱:qdguidao@163.com;联系电话:88918770,88918781(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