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6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对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的规划控制、开发项目管理、收益管理、法律责任做了明确。
根据该管理办法,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包括: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1000米内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和各区(市)人民政府在前项范围外确定的用于支持轨道交通建设和发展的其他用地。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由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批复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规划控制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以及敷设管线和设置架空跨线等作业前,应当征得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同意。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以下称轨道交通场站)及其用地红线外半径200米以内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核心区域(以下称“核心区”)。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内除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土地开发利用特定区域(以下称“特定区”)。核心区和特定区的四至边界应当在编制本区域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中提出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该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了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多式衔接、立体复合、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等四个原则。其中,多式衔接原则是指,多种交通衔接系统匹配,合理布局,完善公交路网规划和停车场规划,整合轨道交通站与公交换乘站、小汽车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点的衔接与配套建设。立体复合原则是指,充分考虑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与地上规划设计的整体性,优化区域空间布局。对于紧邻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出入口、风亭等设施(以下称轨道交通设施)的土地开发,应当结合轨道交通设施整体规划、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设计,同步建设。功能融合原则是指,结合轨道交通场站融合多种业态功能,用地性质应以商业、办公、居住、交通等功能为主,在空间上提倡功能的混合使用,整合设计以提供一站式服务。节约集约原则是指,相对高强度开发轨道交通场站周边土地,将地区开发强度向轨道交通场站及其周边地块适度集中,结合具体项目进一步节约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