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修改后的《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请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二次审议。修改后的审议稿显示,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
据了解,轨道交通在发展初期普遍收益不足,为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国内外在发展轨道交通的过程中,通常采取多种扶持政策,诸如站内经营收入、土地出让、沿线一体化开发以及征税、利益分成、缴纳建设基金等。
重庆市的轨道交通目前实行以地方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导的财政投融资模式,随着轨道交通建设进度的加快和运营线路的增多,将面临更多的资金、用地、控制区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得到更多扶持。
因此,修订后的审议稿,做出了上述规定。审议稿还规定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同时,审议稿还显示,轨道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法在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进行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及运营补贴。市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的指导协调及监督管理。
为了更好地发挥轨道交通的效能,审议稿还提出,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应当充分考虑轨道交通沿线的商业、旅游和重大公共基础设施等现状及未来发展状况,使之紧密衔接并相互促进。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