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于昨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记者从《办法》上了解到,“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罚款;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的,处以50元罚款。”
《办法》还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办法》规定,若运营单位未保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发生运营故障时未及时组织乘客疏散的,由佛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