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为创新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式,促进公共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机制,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包括车辆基地、车站)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利用,我办牵头会同市相关单位,起草了《柳州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要求,现就《管理办法》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一)城乡住建部《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施意见》(柳政发〔2016〕61号);
(三)《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号);
(四)参照借鉴国内青岛市、广州市、上海市、南京市等多个城市关于出台的加强和改进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做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为提高城市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运行效率,提出了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工作和责任单位。
(二)关于规划控制
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土地规划控制范围进行明确,并进一步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尽快商议提出规划编制细则。
(三)关于开发项目管理
指出开发项目为轨道交通范围土地上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明确土地利用及供地管理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同时为高效、有序的进行项目管理,对相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相应的实行绿色通道加快审批。
(四)收益管理及优惠政策
明确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指出土地出让收入应按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反哺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收益管理、反哺及使用程序具体细则。
(五)法律责任
明确妨碍及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及承担赔偿责任。
附:
柳州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促进沿线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平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结合柳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土地开发规划、控制和利用、开发项目的实施以及收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控制、集约节约、功能融合、有序开发、收益反哺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铁路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铁轨办)承担。
广西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轨道集团)是柳州市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开发主体,负责项目的策划、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及其他前期手续的办理等具体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审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工作和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各城区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相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章规划控制
第六条 结合住建部2015年下发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以及柳州市实际情况,下列土地原则上纳入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具体范围由市铁轨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一)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两侧各800米内的土地为综合开发影响区(以下简称影响区),应当按照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公共交通导向开发)原理进行规划优化和提升;
(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停车场、车站、区间、控制中心及其用地红线外500米区域内为城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用于支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其他土地。
凡项目占地在核心区内,且占地同时又超出核心区的,视同为核心区内项目;项目占地在影响区内,且占地同时又超出影响区的,视同为影响区内项目。
第七条 建设规划编制的同时,市铁轨办负责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协调组织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专项规划编制要求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铁轨办和发改委共同提出。
第三章开发项目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是指为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平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和相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地下空间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开发建设的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开发项目,是城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的组成部分,指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地上、地下开发项目,以及应当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统一开发的项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土地利用及供地管理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原则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轨道集团以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他开发类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或公开交易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用地应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结合轨道建设时序,科学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控制范围供地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核心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根据轨道集团提出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开发项目办理审批时实行非要件容缺受理,纳入柳州市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其中,由轨道集团建设的,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项目一并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收益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从土地出让价款中提取。
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工矿仓储用地以外),在土地出让价款入库后,根据用地出让面积以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每季度清算一次,次月安排。
第十四条充分考虑城市轨道交通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的土地增值效应,该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应按一定比例或定额等方式反哺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五条 市铁轨办会同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以上收益管理、反哺及使用程序具体细则。
第十六条 全市行政范围内涉及城市轨道交通的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管委会、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妨碍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城市轨道交通开发工程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