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7日,记者从吉林省物价局获悉,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切实减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经商请相关部门同意,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的通知》,从9月1日起吉林省内部分公路客运班车、铁路旅客列车以及高铁动车可自主定价。
放开地震安全性评价费,铁路专用线共用服务费,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安装调试费,与高速铁路平行线路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吉林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传统旅客列车软座、软卧以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
吉林省物价局要求,取消和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后,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各有关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自9月1日起执行,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取消和放开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及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