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并将于6月1日起实行。这是一部涉及面较广,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实施将有利于促进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推进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同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及空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行资源综合开发,其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筹安排和同步规划公共交通枢纽、商业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对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范围,《条例》做了明确设定: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线路轨道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过河(湖)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的范围是: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过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对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干扰轨道交通的专用通信频率,损坏或者干扰轨道交通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擅自利用轨道交通桥墩或者桥梁进行施工,在过河(湖)隧道重点保护区范围水域内抛锚、拖锚;擅自在轨道交通线路上铺设平(立)交道口;在轨道交通线路轨道两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影响行车视线及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与行车安全的植物;焚烧废弃物,放养牲畜,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及其他有害物质;堆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及传染病的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对于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票价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卡)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不得无车票(卡)、持无效车票(卡)、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超程乘车的,应当补交超程部分的票款。如果违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视其情节加收最高不超过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
《条例》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设施的维护,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轨道交通设施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