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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点击率:3464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27日 字号:T|T

备受瞩目的西安地铁二号线将于今年9月28日通车运营,为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昨日递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

地铁不得擅自调整票价

据悉,该条例共七章六十五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区及设施保护、运营、安全应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

在运营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列车运行状况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及临时调整停靠点的,应及时告知乘客。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执行政府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携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进站、乘车;穿滑轮鞋等助力工具进站、乘车;携带充气气球、尖锐物品、易污损、有严重异味、无包装易碎物品进站、乘车;携带畜禽和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在车站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擅自从事各种销售活动。

建议车厢内禁食改为倡导性规定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还禁止下列行为:在车站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在车厢内饮食;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张贴、悬挂物品等。

关于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委员在审议时认为,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规只有在有效的实施中,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乘客在行进的列车上适当地补充水分,当属人之常情,人体所需,硬性禁止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为使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建议将条例(草案)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删除。但可以把这样的规定变更为一种倡导性的事项,在《乘客守则》中予以体现,而不做法规层面上的强制规范。

影响地铁环境卫生可处百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因违反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以20元以上 100元以下罚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未配置消防、保护、报警、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在客流量激增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临时停止运营时,未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

据了解,该条例(草案)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审后,已交市人大法制委论证修改,条例(草案)全文已在西安人大网站(http://www.china-xa.gov.cn)刊登,欢迎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联系电话:86782045、86782046。通讯地址:西安市凤城八路89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邮编:710021。电子邮箱:zxh594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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