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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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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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入场费
对于新开通的北京地铁十号线手机无信号的问题,北京地铁运营公司和电信运营商均表示是由于双方对于“入场费”未能达成共识所致。入场费恐怕对于电信行业来说算是个新名词,需要寻本溯源一下。
在北京新地铁线路建设前,商场、机场等特殊场所的通信网络都由电信运营商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建设,并且由运营商承担后续的维护、升级等工作,期间由运营商向商场、机场支付场地租赁费。这次十号线的建设,地铁方统一投资建设了民用通信系统,为运营商提供了信号引入、传输服务、信号全覆盖、设备空间和设备用电,搭建了手机G网、C网在地下站台、站厅、出入口及隧道内信号覆盖的平台。据此,地铁运营公司要求电信运营商缴纳“入场费”——手机信号进入地铁的入场费,并坚称此乃国际惯例。
据悉,地铁运营公司就5号线的通信技术服务费提出了三种收费标准,第一种根据话费流量分成;第二种根据载频,即每个基站所能够提供同时在线的手机用户数量收费;第三种则为根据每个车站的民用通信硬件的成本,按照车站的总数收费。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在谈判中开始选择了第二种收费标准,后来又选择了第三种按照成本收费进行谈判。电信运营商在谈判过程中始终认为对方要价太高,难以接受。
叩问新模式 国际惯例惯了谁?
对于入场费,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有关人员表示,根据国际惯例,移动通信运营商进场后,需要向地铁运营商支付“技术服务费”,也就是所谓的“入场费”或者“进场费”。似乎一靠上国际惯例,这入场费就能收得合情合理。可是,这算哪里的国际惯例,是美国、英国的,还是法国、日本的?即便是有些国家有的城市采用这种模式,其运作难道就是地铁公司自说自话地建好接入系统,电信运营商就这么乖乖地租用下去,不断增加自己的运营成本么?这样的话,由电信运营商自己一次性投入建设岂不是更符合市场规律。在欧美竞争激烈的电信市场上,电信运营商一下子都变得对成本控制不敏感起来了?
退一步说,假设入场费确实是国际惯例,全世界有地铁的地方就有入场费。可是这国际惯例在那些施行入场费制度的国家首先是符合当地的电信相关法规才能存在,也就进而成为国际惯例的,这是一个逻辑上的顺序问题。放到我们国家,首先应该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北京地铁里所搭建的G网、C网平台,应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必须由具有牌照的基础电信运营商来运营。地铁运营公司没有获得基础运营资格,根本无权建设通信网。
哪种模式更合理?
衡量一项制度是否合理,关键看是否符合大部分人的利益,在这里大部分人应该指的是地铁乘客中的移动通信用户。那么我们就来比较一下入场费模式和运营商自建模式到底哪个更符合消费者利益。
成本。在地铁内进行移动通信的成本最终肯定会由用户承担。电信运营商从事本职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建设经验,工程质量保障自不必说。在产业链上,运营商在采购设备上对价格具有很强的控制力,从集采让设备提供商叫苦连天就可见一斑。同中国移动TD网络二期招标30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相比,新地铁内的通信设备采购额恐怕仅是个小项目而已。如果由电信运营商来采购,必定能够将成本控制到最低,并且能够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将成本有效摊薄。反观地铁运营公司,做通信毕竟不是本行,在采购通信系统方面很难将成本控制到运营商的水平,也不能将后续的成本有效分摊。
技术。尽管地铁运营公司成立了通信部门,但是我们也很难相信其技术水平能够超过电信运营商。更为关键的是,电信设备同水电暖的一次性投入不同,它需要随着技术进步持续不断地升级。据悉,此次地铁运营公司建设的通信系统包括了GSM和CDMA两种制式,貌似考虑得很周到了。可是,中国移动需要将3G标准之一的TD—SCDMA引入地铁怎么办?以后三大全业务运营商需要引入各种制式的3G技术,并要跟上其后期演进HSPA、LTE的步伐,地铁运营公司恐怕会难以应付的。
亡羊补牢更需未雨绸缪
这次地铁“入场费”之争虽然很快得到解决,但是要知道这是在奥运的大背景下,双方暂时搁置了争议,先覆盖了信号。据悉,此前的地铁5号线,虽然早就通了手机信号,但是费用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地铁通信仍然面临很多风险,在其他领域也有可能出现类似的通信权旁落的问题。
政府协调
地铁本身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而不应该把盈利作为其追求的首要目标。同时移动运营商也完全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稳定、方便、快捷的手机信号网络支持服务。运营商在地铁内提供通信服务,占用了地铁公司的空间,使用地铁运营公司已经投资建设完成的通信设施,支付费用是应该的,但是这个费用应正当合理。在双方为费用额难以达成一致的时候,不应该在那争执不下、互相指责,因为那样只能延误奥运期间地铁内通手机信号的承诺,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和我们的形象。双方应该做的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发挥政府监管智能。
政府主管部门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事前统一规划,二是事后协调。在北京市地铁规划之初,通信监管部门就应该主动先期介入,就技术标准、建设规格、长期演进等问题充分沟通、合理规划。事先的细致沟通、合理规划是避免后来各种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事后协调也是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将问题提交自己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能够从更高的角度出发,获取有效的解决方法。
立法规范
此次入场费之争,也反映出我国通信立法的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见证了电信业八年的风风雨雨。在这过去的八年中,电信行业日新月异,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比如最后一公里通信权问题、互联互通问题、普遍服务问题等。对于这些新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显得有点力不从心。中国的电信市场迫切需要具有指导意义的《电信法》以及具可操作性的相关配套法律细则的出台。
此外,对于这次的地铁通信事件,不得不提到刚刚颁布实施的一部颇具影响力的法律——《反垄断法》。电信运营商已经被社会媒体作为垄断的典型,反复敲打多年。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电信市场竞争格局早已得到极大改善,此次电信重组更是有望会形成三大全业务运营商相互竞争相互制衡的局面。电信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遭遇垄断企业、垄断行为,也要毫不客气地拿起《反垄断法》这件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据法律专家介绍,此次我国所颁布的《反垄断法》,反的只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企业本身。如地铁运营公司这种企业,其独占的垄断地位是先天形成的,远比为了引入竞争而在同一位置修两条一模一样的地铁更为合理。只是,垄断企业的行为需要规范,不能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作出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